中国商务部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与韩国、且进口到中国市场的
公告内容如下: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11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针对本次期中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 复审事项、相关表单与全文连结: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连结,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