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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发展意见最强信号:告别补贴思维,依靠电改和市场,能否爆发,全凭实力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7 年 10 月 13 日 9:05 | 分类:

在公开征求意见半年之后,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正式稿”)正式昨日发布。总体概括之,政府对于储能的态度:非常支持;业界:期盼的补贴然而并没有。

与意见稿相比,正式稿修改多处。其中最大调整就是财政支持有较大变化。在删除多处关于财政支持的表述后,政府部门或已告别补贴思维,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储能在电力市场中实现价值的思路已经呼之欲出。

今日在深圳举办的储能技术应用高层研讨会上,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秘书长刘勇表示,储能技术路线繁多,发展阶段和水平各不相同,储能技术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用户需求千差万别,商业模式层次不齐,出台“一刀切”的补贴政策或是仅支持某种技术或应用,都不是最有效的方式。

1、财政出钱?正式稿不再热衷补贴

意见稿出台时,最令企业鼓舞的莫过于其中“建立补偿机制”这一节。但这也是正式稿里变动最大的部分。

意见稿中以下内容已删除:

充分吸收国外经验,将先进储能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配电网建设、智能电网等专项基金支持范围。

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研究出台针对性补偿政策,出台纳入补偿范围的先进储能技术标准并实施动态更新,研究建立分期补偿和补偿退坡机制。

公众号“电能革新”披露了国家发改委对这一文件的编制说明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根据这一文件,今后是否继续实施专项建设基金政策尚未确定,若继续实施可通过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既有专项支持现金储能项目建设。

而对于补偿表述的删除,主要考虑则是“为避免扭曲市场,不宜纳入财政专项支持或建立补偿机制。”

不过正式稿也没有完全拒绝补贴政策。尽管不再提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研究出台针对性补偿政策,但是在“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一节中,仍然保留了“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场站侧储能补偿机制”的说法,提出要研究和定量评估可再生能源场站侧配置储能设施的价值,探索合理补偿方式。

除了“建立补偿机制”这一节外,从正式稿的其他部分也能看出主管部门对财政支持的谨慎态度。如何引导社会投资呢?意见稿的表述是:将先进储能纳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正式稿则修改为: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2、税收优惠?可能有但须立法

正式稿全面删除了出台财税、税收相关政策的表述。这一调整主要是基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税收问题应该由立法者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删除这一表述不代表企业争取不到税收支持。但是这意味着争取税收优惠要经过复杂严谨的立法程序,不再像过去由行政机关直接制定,客观上难度加大,等待时间大为延长。

3、更强的电改导向:不再提价格政策

在基本原则部分,意见稿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出台金融、财税、价格等配套措施,正式稿中“价格”二字已删除,全文也不再有价格政策的表述。

在建立补偿机制方面,意见稿中的“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价格政策”修改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储能容量电费机制。”

早在7月底举办的中国储能价格创新发展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官员即表态不赞成为每种储能技术路线制定价格政策,而且在电改背景下这种情况也在不断减少。最终正式稿的出台反映了价格司的这一观点。

尽管希望落空,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调整也可以算是意料之中。

删除了财税、价格方面的支持政策后,正式稿通过电力体制改革来支持储能产业发展的思路更为明显。推动市场改革一节专门强调:鼓励储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盈利。

4、补贴还是电改的辩论或将终结

在正式稿出台之前,对于储能领域的产业政策,一直存在两大路线:一是像对待光伏、新能源汽车一样直接给予补贴,二是推进电力市场改革,让储能的价值在市场中体现出来。由正式稿的表述观察,路线走向已经较为明确。

一家储能企业负责人这样形容两条路线的关系:有些人说储能行业一心只想补贴,这也是由于目前电力行业计划色彩仍然很强,储能缺乏市场机会,因此争取补贴对企业可以说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如果电力行业真的能够走向市场化,储能肯定会在其中找到机会。

补贴政策针对性强,见效快,但不良反应也多。而电力市场化从长远看则为包括储能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竞争机会。电改牵扯面广泛,涉及问题复杂,也不为储能这一个产业服务。因此,储能行业的命运也将与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深度捆绑在一起。

从这个意义上说,储能的发展可以成为一个观察电改的良好角度,如果这样一个新的主体能够获得竞争机会,那改革必然在朝前发展。

而未来储能行业能否实现业内期盼的“爆发”,哪些企业能够脱颖而出,就全凭实力了。

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其他主要变动:

删除类:

推进风电储热、风电制氢、光热(已删除)等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

“完善政策法规”一节删除“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应适应储能应用新模式发展需求。”

调整类:

重点任务中的具体项目调整

集中攻关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意义的储能技术和材料。其中意见稿中“高温固体储热材料与储热技术”调整为正式稿的“相变储热材料与高温储热技术”。

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原“高性能铅炭电池储能系统”改为正式稿的“高性能铅炭电容电池储能系统”。

可再生能源配置储能要求细化

正式稿:鼓励可再生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研究确定不同特性储能系统接入方式、并网适应性、运行控制、涉网保护、信息交换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意见稿:研究确定不同特性储能系统接入方式及对通信、控制、保护的要求。

接入电网要求细化

正式稿:支持储能系统直接接入电网。研究储能接入电网的容量范围、电压等级、并网适应性、运行控制、涉网保护、信息交互及安全防护等技术要求。

意见稿:研究储能接入电网的容量、电压等级等技术要求。

容量市场

正式稿: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和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机制。

意见稿:探索建立储能容量市场。

储能项目备案

正式稿: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稿: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类:

鼓励各省级政府依照已出台的智能电网、微电网、多能互补、“互联网+”智慧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配电网建设、电力现货市场等相关政策对储能进行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储能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储能纳入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与政策机制综合性区域试点示范,鼓励清洁能源示范省因地制宜发展储能。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职责积极参与相关机制研究,加强安全和市场监管,督促相关政策和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实。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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