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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储能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7 年 10 月 17 日 12:01 | 分类: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储能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即“十三五”期间,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第二阶段即“十四五”期间,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

具体目标为,“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研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装备,主要储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重点技术规范和标准;探索一批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十四五”期间,储能项目广泛应用,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部分储能技术装备引领国际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并拥有国际话语权;基于电力与能源市场的多种储能商业模式蓬勃发展;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储能在推动能源变革和能源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展现。

集中攻关多种储能技术装备

在储能市场需求强烈的当下,储能技术层出不穷,百家争鸣。近年来,我国储能呈现多元发展的良好态势:抽水蓄能发展迅速;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钠硫电池、液流电池等储能技术研发应用加速;储热、储冷、储氢技术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我国储能技术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产业化的基础。

储能技术按照电能转换存储形态的不同可划分为物理储能、电磁储能、电化学储能和相变储能四类。其中物理储能主要包括抽水储能、压缩空气储能和飞轮储能等;电磁储能包括超导磁储能和超级电容器储能等;电化学储能主要是指电池储能等;相变储能包括冰蓄冷、中高温蓄热储能等。

《意见》要求,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并十分明确地将储能技术装备按照“集中攻关”、“试验示范”、“应用推广”分类。其中,对具有关键核心意义的储能技术和材料进行“集中攻关”,围绕“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的总体目标,重点包括变速抽水蓄能技术、大规模新型压缩空气储能技术、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相变储热材料与高温储热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对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进行“试验示范”,开发分别适用于长时间大容量、短时间大容量、分布式以及高功率等模式应用的储能技术装备,重点包括10兆瓦/100兆瓦时级超临界压缩空气储能系统、10兆瓦/1000兆焦级飞轮储能阵列机组、10万千瓦级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大容量新型熔盐储热装置、应用于智能电网及分布式发电的超级电容电能质量调节系统等。

同时,应用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重点包括10万千瓦级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电站、高性能铅炭电容电池储能系统等。

布局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

《意见》明确,围绕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发展分布式电力和微网、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快建设能源互联网等重大需求,布局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针对储能应用示范,提出四大重点种类,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二是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三是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四是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

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方面,鼓励可再生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推动储能系统与可再生能源协调运行,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场站侧储能补偿机制。支持应用多种储能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方面,支持储能系统直接接入电网;建立健全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参照火电厂提供辅助服务等相关政策和机制,允许储能系统与机组联合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交易,形成“按效果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机制;参考抽水蓄能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储能容量电费和储能参与容量市场的规则,对满足条件的各类大规模储能系统给予容量补偿。

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方面,鼓励在用户侧建设分布式储能系统,支持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纳比例、参与需求响应,降低用能成本;完善用户侧储能系统支持政策,支持微电网和离网地区配置储能。

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方面,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鼓励基于多种储能实现能源互联网多能互补、多源互动。同时拓展电动汽车等分散电池资源的储能化应用,积极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放电业务,探索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通讯基站电池、不间断电源(UPS)等分散电池资源的能源互联网管控和储能化应用。

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

《意见》提出,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相关工作。“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研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装备,主要储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重点技术规范和标准;探索一批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

“十四五”期间,储能项目广泛应用,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部分储能技术装备引领国际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并拥有国际话语权;基于电力与能源市场的多种储能商业模式蓬勃发展;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储能在推动能源变革和能源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展现。

《意见》明确了多种保障措施,如建立储能专业咨询委员会,推动成立国家级产业联盟,鼓励各省级政府对储能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提出建立补偿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储能容量电费机制。”

《意见》明确提出引导社会投资的措施。要求研究建立程序简化、促进投资的储能投资管理机制,对于独立的储能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备案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

同时提出,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储能等灵活性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盈利,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资本、小微型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协同发展。

文章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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