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华特定含有独立可组装件的电池和电子化学装置及其部件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部分终止对美国专利号7,638,241的第12、14、22、23、 31项,7,709,152的第4、10项的调查。
2017年1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华特定含有独立可组装件的电池和电子化学装置及其部件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087)。
2017年10月25日,韩国LG Chem, Ltd. of South Korea、美国LG Chem Michigan Inc. of Holland Michigan、美国 LG Chem Power Inc. of Troy, Michigan;和日本Toray Industries, Inc. of Japa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为7,662,517 、7,638,241和7,709,152),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和禁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将中国香港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中国DJI Technology Co., Ltd 美国加州DJI Technology, Inc.、中国Guangdong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td和美国加州OPPO Digital, Inc列为指定应诉方。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