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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下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 年 07 月 30 日 9:27 | 分类:

为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加快推进贫困村脱贫攻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26号),支持在光照资源、并网条件较好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科学有序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是否适合实施光伏扶贫,要根据当地光照资源、电网接入消纳等情况科学论证,谨慎决策,原则上开展光伏扶贫地区的光伏发电设备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不应低于1000小时。坚决杜绝不顾条件,“一哄而上”,“一光了之”的做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二、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扶贫对象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应建设规模为5-7千瓦,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得超规模建设。

三、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村级电站方式建设,不再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的,经过充分论证可以村级联建方式建设。村级联建电站的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规模不得超过6000千瓦,不得将集中式电站化整为零,拆分成村级电站或联村电站。

四、县级政府要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组织实施。尤其要重视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人员和责任,保证电站的发电效率。

五、拟实施光伏扶贫的县应按照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关于编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能新能〔2017〕41号)要求,认真编制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施方案,在落实资金、场址、并网等条件后,经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项目需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后才享受国家光伏扶贫有关优惠政策。经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项目,未能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的,由自治区能源局通过国家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解决规模指标,执行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电价标准及补贴政策。未经审核同意的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扶贫办不安排建设规模指标,由各地自行解决补贴问题。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精神,2018年国家暂不安排普通电站建设规模,今年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同时提出,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根据以上要求,在国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前,各地应暂缓未获得建设规模指标的各类光伏项目建设,待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按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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