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4月12日征求意见稿中“修正电价”如何计算,在此统一解释一下。
此修正的前提:
1)价格司的电价文件尚未出台,能源局的要政策先出,就不得不考虑一个方案,无论价格司的电价如何出,都不受影响;
2)要全国统一排队,要工商业、地面电站统一排队,所以要尽量去除资源条件、自用电价的影响,把所有项目拉在一个基准线上比较。
按照价格司的初步意见,
1)地面电站、全额上网分布式:三类资源区的标杆电价分别是0.4元/kWh、0.45元/kWh、0.55元/kWh,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度电补贴0.1元/kWh
这一方案得到行业的广泛认为是合理的,我们以此为前提分析。
表:电价修正原则(单位:元/kWh)
标杆电价 | 修正电价 | 修正数值 | |
I 类资源区 | 0.4 | 0.4 | 0 |
II 类资源区 | 0.45 | 0.4 | -0.05 |
III 类资源区 | 0.55 | 0.4 | -0.15 |
自发自用 | 0.1 | 0.4 | -0.3 |
如果价格司的标杆电价发生微调,那上述方法依然有效!其本质是,我们认为:
1)Ⅱ类、Ⅲ类资源区的资源相对Ⅰ类差,发电小时数低,如果比直接价格肯定要吃亏,所以我们认为Ⅱ类、Ⅲ类资源区发电小时数差的量,大概折合0.05元/kWh、0.15元/kWh。
当然,0.05元/kWh、0.15元/kWh这个数据很笼统,但就如同标杆电价一样,无法可考虑每个省份的差异。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由于“自发自用”部分的价格千差万别,所以,在计算补贴时间,统一用“余电上网”上网部分考虑。
申报电价=“余电上网”电价=脱硫煤+补贴强度
全部电量的补贴,含“自发自用”部分的补贴,以“余电上网”电价计算。
3)我们认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需要补贴强度低。标杆电价下,全国各省的度电补贴0.1元/kWh以上的,所以0.1元/kWh在计算中可能会相对吃亏一些。
看完上面这个表格,征求意见稿中这段话,是不是就很容易理解了?
(1)普通光伏电站和全额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II类资源区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0.05元/千瓦时,III类资源区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0.15元/千瓦时。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所在省份燃煤标杆电价+0.3元/千瓦时,其中燃煤标杆电价不足0.3元/千瓦时地区的项目,申报电价不进行修正。
同时,我们也发现:
如果“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由于最高的补贴强度只有0.1元/kWh,所以申报电价跟地面电站一样时,则是没有竞争力的,必须要降的更多,增加(当地补贴强度-0.1)的降幅,才能拿到补贴资格!
如上表中,浙江省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就要多降低0.0347元/kWh才具有同等竞争力。毕竟“自发自用”部分的电价比较高。
从上述分析,基于文章开头的两个前提,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算法虽然复杂,但
1)根本原则与2月18日座谈会的内容没有变
2)在现有条件下最聪明的规则。
来源: 王淑娟 智汇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