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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 年 09 月 30 日 9:32 | 分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将我省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含燃煤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不再发文核准、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前已核准、批复的非标杆上网电价发电项目,仍执行原有电价标准。

二、新建(含增容)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对应容量的非市场交易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省电力公司应按月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增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情况。

三、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从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竞价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上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由省电力公司按季度进行结算,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省电力公司提交上一个季度电价补贴结算资料,省电力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5日内完成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折算及电费清算等工作。

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电价政策调整相应调整。发电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时需要提供的上网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电价政策文件。

六、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结算”的原则,抓紧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程序及申请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所需的材料清单,加强组织保障,按规定时限结算电费,并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企业监督。每年2月15日前,省电力公司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对上网电价出现意见分歧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解释、协调解决争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65号)同时废止。

来源:湖北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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