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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修订出台省级和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 年 02 月 24 日 9:24 | 分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完善输配电价定价机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总结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实践,积极借鉴国际输配电价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修订突出了四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合理约束。通过设置效率指标控制新增投资、完善准许收益率指标、严格认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压缩营运资本等,进一步强化对电网企业的合理约束。二是细化了核价范围。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边界、省内用户和“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对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的分担责任等,以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供合理过网费信号。三是优化了电价结构。明确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归集、分摊的方法,以及两部制电价构成等,以提升输配电价结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四是实化了监测制度。建立准许收入变化年度统计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定期信息报送制度等,强化对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修订强调了四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厘清了定义范围。明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为区域电网运营区域共用网络提供电量输送、系统安全、可靠性服务的价格,以更清晰地反映区域电网的运行主体、物理范围和功能分类。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核价原则。明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应坚持提升电网效率、合理分摊成本、促进电力交易、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以为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提供遵循。三是进一步改进了核价方法。完善了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比例的计算方法,由采用物理指标调整为采用成本指标,以体现成本加成原则,增强定价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核价公式。提出了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在区域内省级电网间分摊的具体公式,并充分考虑京津唐电网特殊性,对华北电网分摊公式作了优化,提升了分摊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科学核定电网输配电价,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奠定基础;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本增效,为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创造条件;有利于改进政府对电网企业的价格监管,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政策体系框架的初步完善。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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