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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补贴划定合理利用小时数 光伏发电政策倾斜明显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 年 10 月 23 日 10:02 | 分类:

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进行了明确。

其中,比较受市场关注的是,意见中对风电、光伏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都进行了合理利用小时数的划定。即相关项目的实际利用小时数,只有在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部分,才能获得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

一般情况下,合理利用小时数划定的限制越高,补贴对相关行业就越有利。

具体来看,意见规定:

陆上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20年)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8万、4.4万、4万和3.6万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20年)的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万小时;

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20年)合理利用小时数为2万、2.6万和2.2万小时。此外,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15年)合理利用小时数为25万小时。

兴业证券电新团队认为,对比过往的文件,本次意见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倾斜非常明显。

“本次光伏合理利用小时数高于2019/2020年竞价项目的设定的水平,光伏的项目整体是偏正面的影响。”兴业证券电新团队表示,光伏一类区域合理利用小时数非常高,超出大部分光伏项目实际的利用小时上限,竞价项目给予10%的增量奖励,也高于2019年时的文件规定。

关于项目补贴电量具体的计算方式,意见里也给出了个公式,即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X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此处的项目容量指的是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如果项目的实际容量小于核准是的容量,则以实际容量为准;若大于核准容量,则按核准容量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的提出仅针对的是存量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增量的平价项目并不在意见范围之内。

兴业证券电新团队认为,本次意见充分说明,今年国家补贴收尾关门,低成本有竞争力的新能源发电形式将迎来更广阔的空间(平价之后,利用小时数无上限,产能利用率大幅度提升),而高成本的没有竞争力的发电形式,在成本降低至平价之前,不具备大规模发展的条件。

 

文章来源:兴业电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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