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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明确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 年 10 月 29 日 9:50 | 分类:

10月27日,山西省能源局印发《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实施方案》提出,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此方案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下是方案全文:

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能源革命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山西能监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项目试点企业(正式运营),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按其省内售电量的多少等比例承担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非市场化电量)的责任。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按其售电量、用电量的多少等比例承担超过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化电量)的责任。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市场化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均应在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年度山西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承担可再生能源市场类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包含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三)省能源局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山西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和增量配电项目试点企业(正式运营)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本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四)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五)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和增量配电项目试点企业(正式运营)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后剩余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无偿分配,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新能源企业替代燃煤自备电厂的电量,计入用于自备电厂企业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五、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担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并组织实施;次年 1 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上年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成情况。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省能源局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减相应消纳责任权,并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完成国家指标但未完成省能源局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由省能源局自行核减。

(四)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主体给予提醒;负责组织全省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次年 1 月底报送上年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三)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本方案自 2020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全民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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