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日前《关于开展陕西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陕西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明确其申报范围为陆上风电项目、地面光伏发电项目,要求项目单体规模原则上不小于5万千瓦、不超过20万千瓦。
通知指出,2023年陕西省新增光伏、风电保障性并网规模为1000万千瓦。为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各地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各市按照1:1. 5的比例申报全省申报规模共1500万千瓦(其中:安康市2023年度申报规模130万千瓦)。
通知还指出,各县(市、区)要督促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加快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并网发电,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清理废止。纳入2023年度新增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电网企业要按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不得将全容量建成作为新能源项目并网必要条件。对于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各县(市、区)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捐赠、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建设期内未经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股权、相关权益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来源:光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