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正文

广东省拟就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4 年 10 月 12 日 13:36 | 分类:

10月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公告称,为支持独立储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广东省当前实际情况,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储能企业:

为支持我省独立储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费补偿机制适用范围。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电费补偿:一是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二是纳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计划且在2025年底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项目。独立储能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二、电费补偿金额的确定。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每月补偿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月度可用最大容量认定。独立储能电站自进入商业运营后可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最大出力,申报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装机容量;根据当月调用测试达到的实际最大出力值确定其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不超过申报最大出力),并作为计算电费补偿金额的依据。

四、考核机制。电力调度机构每月对独立储能电站开展一次调用测试(含现货市场优化出清结果达到申报最大出力值的情况),出力达到申报最大出力即认定本月合格。若当月最大出力测试结果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则扣减当月补偿电费的10%;若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未达到申报标准,则加重扣减补偿电费,扣减金额为当月补偿电费的10%与连续未达标月份数的乘积。独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调度,对于不服从电网调度安排的,其当月最大出力值认定为0。后续视实际运行情况完善考核机制。

五、电费补偿金额的支付。电网企业按月向独立储能电站支付电费补偿金额,支付资金由我省尖峰加价电费承担。电网企业应将电站名称、最大出力、支付金额等情况以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Share
【免责声明】
  • 1、EnergyTrend- 」包含的内容和信息是根据公开资料分析和演释,该公开资料,属可靠之来源搜集,但这些分析和信息并未经独立核实。本网站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在本网站的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2、任何在「EnergyTrend- 」上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资讯、研究报告、产品价格等),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均只作为参考,您须对您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如有错漏,请以各公司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 3、「EnergyTrend- 」信息服务基于"现况"及"现有"提供,网站的信息和内容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 4、「EnergyTrend- 」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用户的个人隐私权,您注册的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非经您亲自许可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主动地泄露给第三方。
【版权声明】
  • 「EnergyTrend- 」所刊原创内容之著作权属于「EnergyTrend- 」网站所有,未经本站之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制、转载、散布、引用、变更、播送或出版该内容之全部或局部,亦不得有其他任何违反本站著作权之行为。
相关推荐

京能国际首个共享储能电站正式进入商业运行

发布日期: 2024 年 09 月 12 日 11:07  |  关键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