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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批复《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5 年 10 月 16 日 10:56 | 分类: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在云南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准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转变政府对电网行业监管方式,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二)原则

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促进发展。输配电价应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满足正常运行维护,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明确各类用户承担或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准;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既要立足解决当前电力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又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

(一)试点范围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享网络输配电服务和接入系统服务价格。其中,接入系统服务是指将发电厂的电能从厂网产权分界点送至共享网络第一落点的服务。

(二)核价基础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共享网络输配电及接入系统服务资产和业务。

(三)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共享网络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准监管。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应与电网企业分离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等。按邮票法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统一制定分电压等级价格水准。接入系统服务价格(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由接入系统的电厂支付。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准许成本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历史成本,综合考虑电网企业未来年度的预测成本,并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等情况确定。

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专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财政部公布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投资机会损失参考电网企业及当地电力行业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确定。

税金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五)输配电价总水准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六)云南电网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六个电压等级制定。云南电网公司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率等逐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核算。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准。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输电距离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八)核定的输配电价总水准与现行电网实际购售价差相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三、平衡帐户

设立平衡帐户。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帐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帐户,不足部分由平衡帐户弥补。

平衡帐户设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水准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准。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品质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等)超过规定目标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四)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资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依照职责开展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五)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资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鼓励培育市场化售电主体,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帐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三)结合电价改革进程和云南省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妥善处理并逐步减少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可利用低价老水电厂实行市场化交易产生的超额收益适当消化政策性交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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