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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储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不可同时进行调峰服务补偿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 年 09 月 03 日 10:13 | 分类:

一、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并网发电机组 AGC 服务补偿价格及补偿费用按照《广东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确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A 类燃煤机组、生物质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 R3 万元的标准补偿。A 类燃气、燃油发电机组启停调峰的,每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 0.05×R3 万元的标准补偿。B 类发电机组的启动费用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机组冷备用辅助服务补偿条款。

二、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

(一)第二十九条中,B 类机组不再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等效停运时间,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机组限高考核”一节的相关规定计算考核费用, 相关的考核费用不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A 类机组仍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等效停运时间,相关的考核费用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二)第二十九条中,B 类机组实际稳定最小技术出力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时,不再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机组限低考核”一节的相关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不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A 类机组仍沿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考核费用,相关的考核费用仍纳入“两个细则”结算。

三、 《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修改条款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储能电站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按其提供充电调峰服务统计,对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05万元/兆瓦时。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的,不再同时进行调峰服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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