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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实施两个动力电池梯次回收利用行业规范文件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 年 01 月 03 日 13:46 | 分类:

1月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公告,提出: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 年本)中,我国对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要求、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以及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范条件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技术、装备和工艺一项中,工信部再次重申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设施设备。

2018年7月31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在北京启动。该平台意在通过信息采集与管理等功能,实现动力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明确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以及梯次利用企业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义务,使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步入规划化轨道。

此外,国家对动力电池回收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也非常重视。要求:

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 出有毒气体的残余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 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废的,应具 备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 常使用。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要求, 并具备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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