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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光伏平价项目需配10%储能!2021年已有八省明确新能源配储比例要求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1 年 03 月 15 日 9:53 | 分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5日,海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2021年截至目前,明确提出新能源发电配置储能比例的地区已达八个省份。

2021年从已发布的相关政策来看,储能行业延续了2020年的热点,焦点仍在新能源储能。

为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2021年的能源工作计划中,储能被多次提及,且都要求了配置比例,如果说以前是鼓励,今年多地则是强制。目前来看,配置比例要求在10%的较多,发布省份也多集中在可再生能源资源聚集区域。

发改委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积极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委将另行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意见,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

文件要求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新疆阿克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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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瓦提县发改委转发《关于组织开展阿克苏地区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总规模20万千瓦,初步分成4个标段、每个标段5万千瓦。规划“光伏+农业(畜牧等)”多产业融合项目优先入选,发电规模根据建设条件灵活设置,县(市)间可整合使用。纳入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需按不低于10%的装机比例配置储能项目建设规模,储能项目与光伏发电项目要求一体开发,同时开工、同步建设。根据并网时间规划要求,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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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能源局发《关于促进陕西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从2021年起,关中、陕北新增10万千瓦(含)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配置储能设施,其中榆林地区不低于20%,新增项目储能设施按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储能系统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标准进行建设,且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鼓励地方政府或大型企业牵头在升压站附近配置集中式储能电站。

另外文件要求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增量风光储项目要优化储能配置规模,充分发挥调峰调频作用,降低风光储发电成本。

贵州省
贵州省能源局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要求,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须纳入省级年度计划,备案前需落实屋面、电网接入条件并配备一定比例储能。

而在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上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开展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其中指出在送出消纳受限区域,计划项目需配备10%的储能设施。此外还鼓励风光互补、火光互补、水光互补等联合送出,鼓励区域内多家项目单位多个项目打捆联合送出,提升消纳能力;鼓励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项目融合开发。

山东省
山东省能源局发《2021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到 2021 年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 到 5200 万千瓦以上,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达到 32%以上;在电源侧,重点推动莱州土山 昊阳“光伏+储能”、国能蓬莱电厂热储能、华能黄台电厂电化学储能等项目建设;在电网侧,加快推动沂蒙、文登、潍坊和泰 安二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用户侧,重点推动煤炭领域“储能 +”应急电源、电力需求响应等场景示范应用,建成 1-2 个示范 工程。建立独立储能共享和储能优先参与调峰调度机制,新能源场站原则上配置不低于 10%储能设施。全省新型储能设施规模达到20万千瓦左右。

青海省
青海省能源局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积极推进储能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行“水电+新能源+储能”协同发展模式。新建、新投运水电站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2︰0.2,实现就地平衡。(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山西省大同市
大同人民政府发《大同市关于支持和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出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储能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左右,成为我市经济支柱产业之一。

鼓励新能源场站合理配置储能设施,降低弃风弃光率,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储能企业根据我市新能源产业实际并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开发提供适应性较强的优质产品。“十四五”期间,我市增量新能源项目全部配置储能设施,配置比例不低于5%;存量新能源项目鼓励企业分期适量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发改委发《关于加快促进自治区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依托我区清洁能源聚集优势,推进储能产业发展,在新能源富集的宁东、吴忠、中卫地区先行开展储能设施建设。建设“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项目,并在全区推广应用;“十四五”期间,储能设施按照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的10%、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的原则逐年配置;探索储能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应用,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全面显现。

原则上新增项目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投运,存量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储能设施投运。从2021年起,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新增新能源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对于达到以上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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